基本解釋
慫恿、指使別人犯罪的罪犯。
詞語來源
該詞語來源于人們的生產(chǎn)生活。
引用解釋
慫恿、指使別人犯罪的罪犯。《花城》1981年第3期:“我聽了這番話……頭皮就發(fā)麻, 殷 鑒不遠,我曾經(jīng)被當作青年的教唆犯揪過的?!?/p>
詞語造句
1、假如范德盧頓夫婦想跟誰吵架,真正的教唆犯就在他們自己家。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在個罪意義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也不宜于對教唆犯單獨定罪。
4、它所具有的雙重危害性,使得我們探討教唆犯的處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變得尤為重要。
5、教唆犯作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僅是犯意的挑起者,也是犯意的傳播者。
6、教唆人的教唆行為的后果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單獨教唆犯的教唆行為不屬于實行行為,不能確認其為犯罪。
7、它的犯罪機理在于:教唆犯不僅制造了犯罪,還制造了犯罪人。
8、首先,對教唆犯的成立條件及性質(zhì)進行了簡要概述和界定;
9、認定教唆犯與實行犯過度行為的關系時,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加以判斷。
10、我們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不應承認所謂的共同過失犯罪、過失教唆犯以及監(jiān)督過失。
11、其次,通過對教唆犯處罰依據(jù)和原則的探討,論述了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對教唆犯的處罰;
12、一個和藹的教唆犯,窩藏這一窩少年竊賊,充當他的贓物的走私者。
13、第二部分主要界定了教唆犯的性質(zhì),給出了六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并指出辯證統(tǒng)一的二重性說應該是我們堅持的正確學說。
14、教唆犯的犯罪未遂問題既與單個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區(qū)別,也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有所不同,情況非常特殊和復雜。
15、三是嚴懲引誘、強迫未成年人失足的教唆犯;
16、第二部分大陸法系有關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論。
17、教唆犯自己不出頭,專唆使青少年干壞事。
18、對于教唆犯,只有當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犯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完全沒有重合性質(zhì)時,才能認定為教唆未遂。
19、教唆犯理論是共同犯罪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教唆犯問題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又在司法實踐操作上具有重大意義。
20、筆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范圍僅限于過失共同正犯,而過失的教唆犯、幫助犯均不成立。
21、至于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范圍,應當局限于共同過失正犯,過失幫助犯與過失教唆犯不能成立共同過失犯罪;
22、本論文肯定了片面實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幫助犯的存在;
23、同時,還論述了承認過失教唆犯及過失幫助犯并無實際意義。
24、在共犯理論中,教唆犯是引起學界爭議最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
25、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教唆犯是犯罪之病源。
26、狹義教唆犯是人們現(xiàn)在通常所說的教唆犯,它只具有從屬性;
27、在教唆犯獨立性質(zhì)基礎之上,教唆犯的共犯形態(tài)、未完成形態(tài)、罪數(shù)形態(tài)的內(nèi)在統(tǒng)一,構(gòu)成教唆犯的特殊形態(tài)。
28、大陸法系德國、同本刑法關于共犯人的分類中沒有組織犯的種類,傳統(tǒng)的共犯理論對此只能以教唆犯或幫助犯處罰。
29、共同犯罪問題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而教唆犯問題又是其中一個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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